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莊明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莊明樹 傅惠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豈樟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8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