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巨鵬工程有限公司、王美麗、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勇興台、齊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齊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萬0,559元。 上訴人應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9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提起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係先位請求被上訴人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奕康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95萬0,559元及遲延 利息、備位請求被上訴人齊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天公司)給付95萬0,559元及遲延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27日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而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2年10月20日以民事聲明上訴狀提 起上訴,並聲明:「㈠先位聲明:被上訴人艾奕康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5萬0,559元,及自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被上訴人齊天公司 應給付上訴人95萬0,559元,及自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95萬0,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 主文所定期限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