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洪榮謙鍾孟容林彥宇

上訴人
即原告
巨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齊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萬0,559元。

上訴人應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9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提起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係先位請求被上訴人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奕康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95萬0,559元及遲延利息、備位請求被上訴人齊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天公司)給付95萬0,559元及遲延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而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2年10月20日以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先位聲明:被上訴人艾奕康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5萬0,559元,及自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被上訴人齊天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5萬0,559元,及自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95萬0,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