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曉燕、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吳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行補正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所在地之彰化縣 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加計在途期間2日,另命補繳裁判費期日7日,原告應於同年12月20日前補繳之,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