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曉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抗告人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具狀到院對本院於111年12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自有抗告不合程式之情事,爰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