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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姚銘鴻

抗告人
即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抗告人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具狀到院對本院於111年12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自有抗告不合程式之情事,爰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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