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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莉玲

原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廖福明
被 告
友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霞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劉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下午3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2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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