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歐家佑

抗告人
CAYANAN MARIA ANGELES DUNCIL(中譯:瑪麗亞)
相對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李雅菁
送達地址: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111年度司票字第9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惟系爭本票非抗告人簽發,其對票面金額豪無印象,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本票,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爭執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無論屬實與否,均為實體法上爭執,依上開說明,尚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