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玴錩精機有限公司、梁弘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玴錩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弘宗 訴訟代理人 梁玴瑋 林溢根律師 被上訴人 健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嘉 訴訟代理人 周慧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8 日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110年度彰簡字第441號)提起上 訴,本院合議庭於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金額超過新台幣381,66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該部分之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ㄧ、被上訴人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10年3月至同年7月間,就附 表一之商品成立買賣契約,另就附表一之加工工作成立承攬契約,約定之價格均如附表一所示,含稅總價為新台幣(下同)477,361元(下稱系爭款項),被上訴人已交付買賣之 物品並完成加工之工作,惟上訴人尚未給付系爭款項。另兩造就109年10月26日報價單所成立預付30萬元契約之優惠方 案,被上訴人已於109年10月30日至109年12月22日之間,陸續出貨或加工研磨、整修鎢鋼高速內冷鑽頭、加工研磨鑽頭、鎢鋼圓鼻銑刀、加工修磨鎢鋼絞刀、KGS螺紋栓規、鎢鋼 圓鼻刀、鎢鋼高速內冷鑽頭、SG鑽頭、螺旋絲攻、先端絲攻、加工整修絲攻等予上訴人,未稅金額合計294,470元,含 稅總金額為309,194元(如附表二),被上訴人已依約履行 完畢。另否認上訴人所稱鎢鋼鑽頭折損60支,此係上訴人使用有問題;109年11月23日銷貨單於交貨時沒那麼多支而劃 掉3支,並非不良鑽頭。至於被上訴人收回修磨及鍍層的鎢 鐵鑽頭200支,已於110年8月20日通知上訴人取回並給付系 爭款項,惟上訴人既未取回,復未給付系爭款項,故向上訴人請求系爭款項等語,聲明求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47,3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答辯略以:上訴人未給付系爭款項,係因上訴人收回修磨及鍍層的鎢鐵鑽頭200支均有瑕疵,其中有122支係在附表一之範圍內,被上訴人未能如期修復交付上訴人,仍扣留此200支鑽頭價值44萬元,故應減少價金或與被上訴人之 債權為抵銷。另兩造就109年10月26日報價單所成立之預付 30萬元優惠方案,應以未稅款計算,而非以加計稅款計算,則上訴人應就109年10月30日、同年11月23日、同年12月9日、同年12月22日購買之鎢鋼鑽頭共100支(型號均為「10X-10*120*2T*10D*160L+GT」)應減價22,000元,另就109年10 月30日、11月2日、12月18日研磨鑽頭之費用16,650元,依 約應為免費,上訴人於附表二計費時,竟未減價22,000元及免收16,650元,顯與該方案有違,因此附表二之金額應未達30萬元方案之額度,上訴人就此38,650元債權與被上訴人之債權相抵銷。另被上訴人因修磨鍍層出問題,造成鎢鋼鑽頭折損60支,1支以2,200元計算,應賠償上訴人132,000元, 並與被上訴人之債權互為抵銷;被上訴人亦同意賠償109年11月23日銷貨單3支不良鑽頭。又被上訴人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然支付命令之債權人為周慧盈,並非被上訴人,故原判決認定之利息起算日即非有據等語,聲明求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求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求為上訴駁回。 四、兩造經本院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同意成立爭點整理協議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於110年3月至同年7月間,就附表一之商品成立買賣契約 ,另附表一之加工工作成立承攬契約,約定之價格均如附表一所示,含稅總價為477,361元,被上訴人已交付買賣之物 品並完成加工工作,上訴人尚未給付上開款項。 ⒉被上訴人於109年10月26日出具報價單向上訴人要約:「1. 預付30萬元(含稅)。2.享鎢鋼銑刀類9折優惠(鎢鋼鑽再 修磨不限次數含鍍GT)。3.SG鑽頭、絲攻、五金不在此內。4.即從收到預付款項至款項使用完畢結束」,經數日後,上訴人同意該報價內容,並於109年11月11日匯款30萬元予被 上訴人(一審卷第95頁、第233頁),兩造成立上開契約, 且兩造合意回溯自109年10月26日以後購買之上開產品,可 適用該契約,並享有鎢鋼鑽再修磨不限次數含鍍GT之優惠。此契約30萬元額度如已用盡,則不再享有九折優惠;如該契約額度尚有餘額未用盡,兩造亦同意餘額債權業已屆清償期而應為結算。 ⒊被上訴人於109年10月30日至109年12月22日,陸續出貨或加工研磨、整修鎢鋼高速內冷鑽頭、加工研磨鑽頭、鎢鋼圓鼻銑刀、加工修磨鎢鋼絞刀、KGS螺紋栓規、鎢鋼圓鼻刀、鎢 鋼高速內冷鑽頭、SG鑽頭、螺旋絲攻、先端絲攻、加工整修絲攻等予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未稅金額合計294,470元 ,含稅總金額為309,194元。包括: ⑴上訴人於109年10月30日、同年11月23日、同年12月9日、同年12月22日購買之鎢鋼鑽頭共100支(型號均為「10X-10*120*2T*10D*160L+GT」),單價為2,200元,合計未稅 價220,000元,含稅價231,000元。此等鎢鋼鑽頭並非「SG鑽頭」。 ⑵109年10月30日、11月2日、12月18日研磨鑽頭,被上訴人以16,650元(未稅)計費,含稅價則為17,483元。 ⑶其他60,711元(含稅價,包括①11月19日1,176元;②11 月20日2,835元;③12月1日51,198元;④12月18日4,578 元;⑤12月22日924元)。 ⒋上訴人於110年6月23日交付被上訴人收回修磨及鍍層的鎢鋼鑽頭有200支,現仍於被上訴人處。 ⒌109年11月23日銷貨單影本上記載「修磨刀具有問題致使斷 刀,斷刀處理方式為賠償同款新刀」(一審卷第275頁), 此為梁玴瑋所寫;同一銷貨單影本上紅字記載「19改為16支賠償3支」是梁弘宗所寫。 ⒍被上訴人如得向上訴人請求款項時,同意法定遲延利息自110年10月6日起算。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主張預付30萬元之契約,費用計算是以未稅款計算,有無理由? ⒉上訴人主張109年10月30日、同年11月23日、同年12月9日、同年12月22日購買之鎢鋼鑽頭共100支(型號均為「10X-10*120*2T*10D*160L+GT」),未稅價220,000元,依照預付30 萬元之契約,應打九折減價,有無理由? ⒊上訴人主張109年10月30日(3,000元)、11月2日(3,500元)、12月18日(1,750元+8,400元),研磨鑽頭之費用共16,650元(未稅,含稅價為17,483元),依照預付30萬元之契 約,應為免費不應收費,有無理由? ⒋被上訴人於109年10月30日至109年12月22日,陸續出貨或加工研磨整修之費用,是否已達30萬元方案之額度?上訴人主 張如未達30萬元額度,則就餘額債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⒌上訴人於110年6月23日交付被上訴人收回修磨及鍍層的鎢鋼鑽頭200支,上訴人主張均有瑕疵,其中有122支係在原判決附表一之範圍內,且未能依約在21日(即110年7月14日)修復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扣留此200支,造成上訴人供貨延 宕,而需向其他廠商另外購買鑽頭,此200支之價值44萬元 ,主張抵銷或減價,有無理由? 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修磨鍍層出問題,造成鎢鋼鑽頭折損共60支,1支以2,200元計算,應賠償132,000元,與被上訴 人之債權互為抵銷,有無理由? ㈢兩造不再提出其他爭點。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有關爭執事項⒈之判斷: ⒈契約之文意有疑義,如辭句模糊,或模稜兩可時,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但如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能反捨契約文字更為曲解(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民事判決可參)。 ⒉經查,兩造成立之預付30萬元契約,已於報價單內約定「1.預付30萬元(含稅)。2.享鎢鋼銑刀類9折優惠(鎢鋼鑽再 修磨不限次數含鍍GT)。3.SG鑽頭、絲攻、五金不在此內。4.即從收到預付款項至款項使用完畢結束」,其中「預付30萬元(含稅)」,已載明是含稅計算在內,契約之文字並無疑義,則兩造即應受契約之拘束。而證人梁玴瑋於原審證述30萬元是以不含稅之價格去扣等語,顯然與上開契約之記載不符,再衡諸其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子,不無偏頗之虞,其證詞與客觀證據矛盾,自難採信。故上訴人主張上開契約是不含稅之價額扣款30萬元等語,顯與契約不符,為無理由。 ㈡有關爭執事項⒉之判斷: ⒈按契約之文意有疑義,如辭句模糊,或模稜兩可時,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已如前述。又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本應通觀契約全文,並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暨交易上之習慣,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般之觀察(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民事判決可參)。 ⒉查兩造成立之預付30萬元契約,報價單內約定「2.享鎢鋼銑刀類9折優惠(鎢鋼鑽再修磨不限次數含鍍GT)」,將鎢鋼 銑刀類及鎢鋼鑽並列於該條款之內,則可享九折優惠之產品究竟有無包括鎢鋼鑽頭在內,契約之文意即有疑義,而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雖然鎢鋼銑刀與鎢鋼鑽頭功能不同(鑽頭用在鑽孔,銑刀用在洗平面,並無鑽孔的功能),然該契約是指自109年10月26日以後購買之上開產品,可適用該契約 ,並享有鎢鋼鑽再修磨不限次數含鍍GT之優惠一節,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倘若可享9折優惠之產品不包括鎢鋼鑽頭在內 ,則109年10月26日以後購買之鎢鋼鑽頭豈有可能依約享有 再修磨不限次數含鍍GT之優惠?契約約定「(鎢鋼鑽再修磨 不限次數含鍍GT)」豈非形同具文!是以從契約之目的,一方面使得被上訴人可以先取得30萬元款項之利益,另一方面使上訴人購買之產品除有九折優惠外,並有鎢鋼鑽再修磨不限次數含鍍GT之優惠,則鎢鋼鑽頭自應包括在此契約之內,方符合此條款之經濟價值,此據證人梁玴瑋於原審證述略謂鎢鋼銑刀類9折優惠,後有附註鎢鋼鑽是在九折的優惠內等 語明確,其證詞與契約之經濟目的相符,應堪採信。故上訴人所辯109年10月30日、同年11月23日、同年12月9日、同年12月22日購買之系爭鎢鋼鑽頭共100支(型號均為「10X-10*120*2T*10D*160L+GT」),應依預付30萬元契約打九折減價等語,為有理由。因此系爭鎢鋼鑽頭100支,以未稅款打九 折後,再加計5%營業稅計算,應為207,900元(2,200×100×0.9×1.05=207,900)。 ⒊被上訴人雖稱系爭鑽頭為專案設計的鑽頭,原價為2,700元, 已提供優惠價2,200元(未稅),不能依預付30萬元之契約 打九折等語,然查被上訴人所提出原價為2,700元鎢鋼鑽頭 之銷貨單,型號為「12X-10*120*2T*10D*160L+GT」(二審 卷181頁),與上開系爭鑽頭之型號不符;另被上訴人又稱 上訴人在7月24、29日各購買3支做測試,原先價格為2,350 元等語,然被上訴人所提出銷貨單之鎢鋼鑽頭型號為「7X-10.0*95*2T*10D*139L」(二審卷179頁),亦與前揭系爭鎢 鋼鑽頭之型號不符;因此均不能認定系爭鑽頭為專案設計之鑽頭,故被上訴人所稱已另有優惠,不能依預付30萬元之契約打九折等語,核無可採。 ⒋從而,依照預付30萬元之契約,此部分鎢鋼鑽頭之價格應為2 07,900元,而非被上訴人所計算之231,000元,已可認定。 ㈢有關爭執事項⒊之判斷: ⒈經查,依預付30萬元契約約定,享有鎢鋼鑽再修磨不限次數者,僅限自109年10月26日以後購買之鎢鋼鑽頭方有適用一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被上訴人既否認109年10 月30日、11月2日、12月18日研磨之鑽頭係109年10月26日以後所購買,而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上開日期研磨之鑽頭係109年10月26日以後所購買,則上訴人所辯109年10月30日(3,000元)、11月2日(3,500元)、12月18日(1,750元+8,400元),研磨鑽頭之費用共16,650元(未稅,含稅價為17,483元),依照預付30萬元之契約應為免費等語,核與預付30萬元契約不符,未能採信。 ⒉從而,上訴人所辯研磨鑽頭之費用依照預付30萬元契約應為免費等語,為無理由。 ㈣有關爭執事項⒋之判斷: ⒈被上訴人於109年10月30日至109年12月22日,陸續出貨或加工研磨整修之費用,依附表二計算未稅金額合計294,470元 ,含稅總金額為309,194元,然有關爭執事項⒉之鎢鋼鑽頭價 格應為207,900元,而非被上訴人所計算之231,000元,已如前述,則有關預付30萬元契約中,被上訴人計價時未以九折計價,因而多算23,100元,應可認定。 ⒉上訴人就預付30萬元契約,尚有23,100元之債權餘額(231,0 00-207,900=23,100)可資行使,兩造亦同意餘額債權業已屆清償期而應為結算,上訴人自得以此債權與被上訴人之債權相抵銷(計算詳如後述)。 ㈤有關爭執事項⒌之判斷: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次按民法第354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而出賣人否認有物之瑕疵時,應先由買受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⒉上訴人辯稱於110年6月23日交付被上訴人收回修磨及鍍層的鎢鋼鑽頭200支均有瑕疵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前開 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負據證責任。惟查: 依委託加工單所示(一審卷329頁),該等鎢鋼鑽頭200支型號均為「10X-10*120*2T*160L」,工作內容為「再研磨鍍層GT」,僅單純委由被上訴人就該等鎢鋼鑽頭再為研磨及鍍層等加工之工作而已,並無任何有關瑕疵之記載,堪認該等鎢鋼鑽頭200支僅係交付被上訴人收回修磨及鍍層而已。至於 上訴人所提出之6月23日LINE對話擷圖(上證3、4,即二審 卷39、41頁),並無法證明該對話內容所指之鑽頭即為此等200支鎢鋼鑽頭,另上訴人提出收款對帳單明細表(上證8,即二審卷117頁),均非附表一日期之鑽頭,並不在被上訴 人本件請款之範圍內,且該收款對帳單明細表係記載「3/9 達成協議退貨10支鎢鋼高速內冷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係不同之買賣標的物達成退貨10支之協議(詳如 後述㈥、⒈⑴之內容),並無從證明前揭200支鎢鋼鑽頭有何瑕 疵。此外,上訴人並未能再舉證證明前揭200支鎢鋼鑽頭有 何瑕疵存在,故上訴人以前揭200支鎢鋼鑽有瑕疵為由,主 張減價或抵銷,均屬無據,為無理由。 ⒊上訴人另又辯稱上開交付被上訴人收回修磨及鍍層的鎢鋼鑽頭200支,有約定要在21日(即110年7月14日)修復交付上 訴人等語,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委託加工單(一審卷329頁)並無加工期限之相關記載,而上訴人所提出之LINE對話擷圖,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表示「修磨那時候有說 數量多會比較慢」、「光鍍層現在都要三個禮拜後了」(二審卷37頁),而梁玴瑋仍單方面表示:「修磨時間抓三個禮 拜」(二審卷35頁),並未能再舉證證明已獲得被上訴人承諾之證據,無從認定兩造約定應於110年7月14日須完成鎢鋼鑽頭200支修磨及鍍層,不能認被上訴人有何債務不履行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 ⒋從而,上訴人抗辯請求求減少價金44萬元或與被上訴人之請款相抵銷44萬元等語,均於法無據,為無理由。 ㈥有關爭執事項⒍之判斷: 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 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4條定有 明文。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因修磨鍍層出問題,造成鎢鋼鑽頭折損共60支,1支以2,200元計算,應賠償132,000元,與被上訴人之債權互為抵銷等語,被上訴人 對於1支以2,200元計算雖不爭執,惟否認有何瑕疵等語。經查: ⑴其中14支鑽頭斷裂部分,業據證人梁玴瑋於原審證述略謂:3月9日原告(即被上訴人)依雙方口頭協議履行,有製表日期3月10日的對帳明細單可證,3月9日LINE對話紀錄 有拍攝14支斷掉的鑽頭照片,備註欄有記載,所以協議退貨10支等語明確(一審卷286頁),核與上訴人提出100年3月9日傳送予被上訴人之LINE照片(一審卷277頁),以 及被上訴人所製作之110年3月10日對帳明細單(二審卷117頁)所載「3/9達成協議退貨10支鎢鋼高速內冷鑽頭」,並於該次帳單中,從其他請款帳目中扣除協議以10支鑽頭計算之款項22,000元(含稅為23,100元)等證物內容相符,應堪採信。因此,上開14支鑽頭斷裂部分,業經兩造協議以退貨10支之費用23,100元計算,而被上訴人嗣後於110年3月10日對帳明細單請款時,已經將23,100元扣除而履行完畢,上訴人自不得再次請求此部分之賠償。 ⑵其他33支鑽頭斷裂部分,亦據上訴人提出斷掉之鑽頭及照片(上證11)為證,被上訴人對於鑽頭斷掉之結果亦不爭執,堪認被上訴人給付此部分之鑽頭之給付已不符債務之本旨而為瑕疵之給付,核屬不完全給付。被上訴人抗辯稱鑽頭斷掉係上訴人使用發生問題等語,雖提出檢驗表及照片為佐(二審卷193-211頁),然該檢驗表本身並無具體 表明鑑定方法及鑑定內容之依據,且被上訴人亦自承照片旁之文字說明是被上訴人自己打字等語,顯非檢測人員所製作之內容,自難採信,不能以此證明上開鑽頭並無瑕疵,應可認此等瑕疵給付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本件上訴人既已證明33支鑽頭斷裂為瑕疵給付,雖未能舉證證明兩造就上開斷掉之33支鑽頭達成賠償之合意,然該33支鎢鋼鑽頭既為瑕疵給付而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且因斷掉已無法補正,故上訴人請求賠償72,600元(33×2,200=72,600),合於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規定,應予准許。 ⑶其餘13支鎢鋼鑽頭部分,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因被上訴人修磨鍍層造成鎢鋼鑽頭折損之情形,故上訴人所辯其餘鑽頭亦有瑕疵云云,即屬乏據,未能採信。 ⒉從而,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72,600元,上訴人並得以此債權與被上訴人之債權相抵銷(計算詳如後述)。訴人其餘所辯,則未能採取。 ㈦至於109年11月23日銷貨單3支鑽頭的問題(一審卷273、275頁),其中109年11月23日銷貨單所載「修磨刀具有問題致 使斷刀,斷刀處理方式為賠償同款新刀」、「19改為16支賠償3支」等字樣,已據上訴人自承分別為梁玴瑋、梁弘宗單 方面所書寫,無法證明3支鑽頭有瑕疵而達成賠償上訴人之 合意,且時間上亦與上訴人所稱前揭斷裂60支鑽頭有別,難認有何瑕疵而應賠償上訴人之情形,併予敘明。 ㈧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47,360元,以及 上訴人就前揭對被上訴人23,100元、72,600元等債權,與被上訴人之債權相抵銷,均已如前述,合於上開法律規定,因此抵銷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應為381,660元(477,360-23,100-72,600=381,660)。 ㈨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則依上揭法律規定,被上訴人請求自110年10月6日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⒍)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㈩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81,660元 ,及自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出上開應准許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及為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廖春慧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日期 貨品名稱 數量 單價 小計 合計金額(未稅) 總計金額(含稅) 110年3月26日 鎢鋼高速內冷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 20 2200 44000 44000 46200 110年4月9日 加工-修磨絞刀10.1*45*6T*10D*184L*U125 4 180 720 鎢鋼T型刀30*1.5*10D*16T*75L+研磨修改0.75R 1 640 640 1360 1428 110年4月9日 鎢鋼銑刀GOLD系列6*16*4T*6D*50L+TIX 20 180 3600 鎢鋼銑刀GOLD系列6*16*4T*6D*50L+TIX 2 3600 3780 110年4月13日 YAMAWA-SP-OX-P1螺旋絲攻M3*0.5 10 240 2400 2400 2520 110年4月15日 SUS-HSE深孔直柄鑽頭1.5*22*47 3 116 348 鎢鋼圓鼻刀12*36*4T*12D*75L*2.5R+ALTIN 4 810 3240 加工-研磨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 18 350 6300 9888 10382 110年4月16日 加工-研磨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為系爭30萬方案之鑽頭研磨,未另計費) 56 110年4月20日 NACHI-SG鑽頭2.6 50 125 6250 NACHI-SG鑽頭3.4 50 137 6850 YAMAWA-SP-OX-P1螺旋絲攻M3*0.5 10 240 2400 加工-修磨絞刀 8 180 1440 16940 17787 110年4月22日 MAZAK拉桿專用板手-BT40 2 490 980 980 1029 110年5月3日 YAMAWA-SP-OX-P1螺旋絲攻M3*0.5 20 240 4800 YAMAWA-SP-OX-P1螺旋絲攻M4*0.7 10 230 2300 焊刃T型刀(直刃)50*2*8T*20D*100L 1 1300 1300 研磨T型刀50*厚1.7*0.8R*16D*100L 1 750 750 9150 9608 110年5月10日 鎢鋼高速內冷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 30 2200 66000 鎢鋼絞刀(深溝型)10.1*45*6T*10D*220L*U150 3 2800 8400 74400 78120 110年5月17日 鎢鋼絞刀(深溝型)10.1*45*6T*10D*220L*U150 17 2800 47600 焊刃T型刀(直刃)50*2*8T*20D*100L 4 1300 5200 加工-修改T型刀50*2*8T*20D*100L+改厚1.7*R0.8*16D 4 750 3000 55800 58590 110年6月8日 拉桿BT30*45度(研磨級) 30 105 3150 3150 3308 110年6月11日 加工-研磨鑽頭10*95*2T*139L+GT(為系爭30萬方案之鑽頭研磨,未另計費) 11 加工-研磨鑽頭10*120*2T*160L+GT(為系爭30萬方案之鑽頭研磨,未另計費) 54 加工-研磨鑽頭10*95*2T*139L+GT 49 350 17150 加工-研磨鑽頭10*120*2T*160L+GT 101 350 35350 52500 55125 110年6月11日 BT30拉栓板手 1 620 620 鎢鋼高速鑽頭3X-6.2*34*2T*8D*79L+S5 3 965 2895 3515 3691 110年6月16日 鎢鋼高速鑽頭3X-6.1*34*2T*8D*79L 3 965 2895 加工-研磨鑽頭6.2*34*2T*79L+研磨6.15 3 180 540 3435 3607 110年6月16日 YAMAWA-SP-OX-P1螺旋絲攻M3*0.5 30 240 7200 YAMAWA-SP-OX-P1螺旋絲攻M4*0.7 10 230 2300 9500 9975 110年6月18日 鎢鋼圓鼻刀10*20*4T*10D*75L*0.5R+ALTIN 3 620 1860 BT30拉栓板手 1 620 620 2480 2604 110年6月23日 NACHI-SG鑽頭1.92 10 207 2070 2070 2174 110年6月26日 鎢鋼高速內冷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 30 2200 66000 66000 69300 110年7月2日 鎢鋼高速內冷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 42 2200 92400 92400 97020 110年7月8日 鎢鋼高速鑽頭3X-8.6*47*2T*10D*89L+S5 1 1060 1060 1060 1113 合計 454628 477361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 日期 貨品名稱 數量 單價 小計 合計金額(未稅) 總計金額(含稅) 109年10月30日 鎢鋼高速內冷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 30 2200 66000 加工-研磨鑽頭+鍍8X-10*95*2T*10D*139L+GT 15 200 3000 69000 72450 109年11月2日 加工-研磨鑽頭+鍍7X-10.0*95*2T*10D*139L+GT 10 350 3500 3500 3675 109年11月19日 鎢鋼圓鼻銑刀Ultra系列8*20*4T*8D*60L*1R+ALTIN 2 380 760 加工-修磨鎢鋼絞刀10.1 2 180 360 1120 1176 109年11月20日 KGS螺紋栓規M12-1.75 1 1700 1700 鎢鋼圓鼻刀12*36*4T*12D*75L*1R+ALTIN 2 500 1000 2700 2835 109年11月23日 鎢鋼高速內冷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 16 2200 35200 35200 36960 109年12月1日 鎢鋼高速內冷鑽頭7X-10.0*95*2T*10D*139L+GT 20 1950 39000 NACHI-SG鑽頭2.6 20 128 2560 NACHI-SG鑽頭3.4 20 140 2800 NACHI-SG鑽頭10.4 20 440 8800 NACHI-SG鑽頭2.8 -10 128 -1280 NACHI-SG鑽頭3.7 -20 156 -3120 48760 51198 109年12月9日 鎢鋼高速內冷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 50 2200 110000 110000 115500 109年12月18日 OSG-SP-OX-P1螺旋絲攻M3*0.5 10 240 2400 NACHI-SGPO先端絲攻M12*1.75 2 890 1780 加工-整修絲攻M12*1.75 2 90 180 加工-研磨鑽頭10*95*2T*10D*139L+鍍GT 5 350 1750 加工-研磨鑽頭10*120*2T*10D*160L+鍍GT 24 350 8400 14510 15236 109年12月22日 NACHI-SG鑽頭10.3 2 440 880 鎢鋼高速內冷鑽頭10X-10*120*2T*10D*160L+GT 4 2200 8800 9680 10164 合計 294470 30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