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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莉玲

聲請人
昱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朋
訴訟代理人
施宥毓律師
相對人
黃宥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之0
相對人
趙苓菓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90號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90號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抗辯其與相對人間所訂定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第25條第8項之建照核准圖外增建工程,性質上屬贈與等語,因相對人黃宥珍之配偶即訴外人蕭新富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為何其他住戶均有贈送丁掛磚,而只有伊們沒有等語,可見丁掛磚性質為贈與,為聲請人重要之法律上主張,因未載明筆錄而無得援引作為系爭事件全辯論意旨,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裁定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1年9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陳明係為保障其法律上之利益,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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