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3萬4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