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米屋智農股份有限公司、陳肇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米屋智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浩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686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7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8萬6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