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米屋智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肇浩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圍律師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686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7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8萬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