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季安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7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