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郭季安
- 原告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季安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惟被告已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7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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