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震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震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1432號),惟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臺幣78萬2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已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8090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