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震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1432號),惟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臺幣78萬2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已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8090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1432號),惟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臺幣78萬2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已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8090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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