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號
- 原告
- 李漢樟
潘玲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天鍵(即睿霆科技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0萬9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
二、原告之當事人欄中,若喬鴻精密有限公司列原告,應與法定代理人李漢樟分開記載,不宜記載李漢樟 喬鴻精密有限公司(負責人);具狀人也需蓋公司大印。並敘明各自請求權之基礎為何?維修有否契約或書面資料?並提供該維修機台、內控制主機版之彩色照片(不宜太小)。檢察官偵查字號?
三、補正上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需由法院併送予被告)),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查報被告企業社之營業登記是合夥?或獨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