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昌奕有限公司、黃均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昌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72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萬5106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4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請確認出貨單之客戶對象?簽收貨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