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 原告
- 晨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芳苑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萬4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提出本件工程施作之施作過程及現況彩色照片、第三人睿泰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地址(含代表人及實測設計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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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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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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