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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晨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芳苑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萬4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提出本件工程施作之施作過程及現況彩色照片、第三人睿泰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地址(含代表人及實測設計者姓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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