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號
- 原告
-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㈡並請詳述事實及理由及請求權基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2號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㈡並請詳述事實及理由及請求權基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