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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㈡並請詳述事實及理由及請求權基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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