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 原告
- 義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2393號),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萬3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67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21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