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義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嘉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義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2393號), 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萬314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萬267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萬21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