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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致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福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萬5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伸港郵局111.4.6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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