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陳嘉福
- 原告致鑫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致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福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萬5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伸港郵局111.4.6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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