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致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福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萬5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伸港郵局111.4.6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萬5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伸港郵局111.4.6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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