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林佑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林佑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潤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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