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宇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昊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3萬7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查報彰化縣○○鄉○○○○○○○○○地號、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