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莊明樹、傅惠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莊明樹 傅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豈樟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96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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