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王鏡明
- 當事人艾迪爾賜文化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艾迪爾賜文化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點子王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欣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呂宗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9萬257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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