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1號
- 原告
- 黃朝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請如期繳納。
二、起訴狀稱謂欄中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將本件「被告」誤載為「原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請如期繳納。
二、起訴狀稱謂欄中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將本件「被告」誤載為「原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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