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朝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黃朝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請如期繳納。二、起訴狀稱謂欄中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將本件「被告」誤載為「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