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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黃朝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請如期繳納。

二、起訴狀稱謂欄中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將本件「被告」誤載為「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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