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3號
- 原告
- 振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5652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1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0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5652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1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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