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振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世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振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5652號),被告已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1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