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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振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5652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1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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