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 原告
- 具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1397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29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7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1397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29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7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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