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群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陳群瑋 陳群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榛紀食品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6826號),被告等已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