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震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震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萬2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附起訴狀繕本(請註記)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