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8號
- 原告
-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震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萬2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附起訴狀繕本(請註記)乙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48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萬2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附起訴狀繕本(請註記)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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