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江柏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江柏蒼 江偉銜 被 告 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萬43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附圖編號A(起訴狀聲明第二項)係何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