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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

  • 原告
    江柏蒼江偉銜
  • 被告
    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江柏蒼 江偉銜 被 告 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萬43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附圖編號A(起訴狀聲明第二項)係何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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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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