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5號
- 原告
- 冠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書凱
- 訴訟代理人
-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府緯等二人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台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建同段29建號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委託銷售契約書之酬金約定在何處?實際成交價多少?應給付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