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5號

給付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冠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凱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府緯等二人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台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建同段29建號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委託銷售契約書之酬金約定在何處?實際成交價多少?應給付之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