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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米屋智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浩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翁偉倫、張作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7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補正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公司登

記資料(註: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裁全字第42號民事裁定已被廢

棄確定;111年執全字第51號假處分執行命令已撤銷在案;又本

件前經調解不成立,且陳肇浩與余姈靜間多件民刑事訟爭,兩造

又有假扣押案件,無再予調解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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