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7號
- 原告
- 米屋智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肇浩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圍、翁偉倫、張作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7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補正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公司登
記資料(註: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裁全字第42號民事裁定已被廢
棄確定;111年執全字第51號假處分執行命令已撤銷在案;又本
件前經調解不成立,且陳肇浩與余姈靜間多件民刑事訟爭,兩造
又有假扣押案件,無再予調解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