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陳肇浩
- 原告米屋智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米屋智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浩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翁偉倫、張作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7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補正被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公司登記資料(註: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裁全字第42號民事裁定已被廢棄確定;111年執全字第51號假處分執行命令已撤銷在案;又本 件前經調解不成立,且陳肇浩與余姈靜間多件民刑事訟爭,兩造又有假扣押案件,無再予調解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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