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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6號

裁定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郭孟卿

郭洪銘訓

郭偉儒

郭穎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件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4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聲請。

聲請狀請補簽章。

查報被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0年度報營業

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若無,並陳明原委)?

被告公司現資產及負債狀況?公司資料完成移交予臨時管理人林

助信律師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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