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郭孟卿、郭洪銘訓、郭偉儒、郭穎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郭孟卿 郭洪銘訓 郭偉儒 郭穎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件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4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聲請。 聲請狀請補簽章。 查報被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0年度報營業 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若無,並陳明原委)? 被告公司現資產及負債狀況?公司資料完成移交予臨時管理人林助信律師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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