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6號
- 聲請人
- 郭孟卿
郭洪銘訓
郭偉儒
郭穎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件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4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聲請。
聲請狀請補簽章。
查報被告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0年度報營業
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若無,並陳明原委)?
被告公司現資產及負債狀況?公司資料完成移交予臨時管理人林
助信律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