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馨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8130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2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宜提出工程施作彩色照片、估驗完成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