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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王鏡明

  • 原告
    洪念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洪念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妤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補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 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現法定代理人為陳穆寬,請予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40元(若 日後原告有追加請求金額,應行補繳)。 三、查明被告「筑薪工程行」是獨資或合夥?(提出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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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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