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布魯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鴻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布魯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9萬2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系爭新建工程之「工程覽圖」(務必清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