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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0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布魯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9萬2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系爭新建工程之「工程覽圖」(務必清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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