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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道林園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訴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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