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7號
- 原告
-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啟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道林園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訴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