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0號
- 原告
- 健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連城
- 訴訟代理人
- 周瑞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須補繳1萬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系爭兩紙支票已兌現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7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須補繳1萬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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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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