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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新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瑾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森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

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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