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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陳彥瑾

  • 原告
    新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新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瑾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森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 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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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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