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新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彥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新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瑾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森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 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