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號
- 原告
- 新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瑾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森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
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森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
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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