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陳銳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銳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劉尚壽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9394號),惟被告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萬9200元,應繳裁判費10萬4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372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請求之金額(計算式)再確認! 提出坐落員林市大明段831-1、832、832-2、834、834-1、834-2、835、835-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 遮掩)、地籍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