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使用鄰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張敏芳
- 原告雋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雋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芳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謀等二人間請求使用鄰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暨據此補正本件被告黃** (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起訴狀沒有附圖編號A。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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