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5號

請求使用鄰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雋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芳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謀等二人間請求使用鄰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暨據此補正本件被告黃**

(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起訴狀沒有附圖編號A。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