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5號
- 原告
- 雋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謀等二人間請求使用鄰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暨據此補正本件被告黃**
(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起訴狀沒有附圖編號A。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7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謀等二人間請求使用鄰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暨據此補正本件被告黃**
(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起訴狀沒有附圖編號A。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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