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林俊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林俊籍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萬4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請如期繳納。 二、指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法律而為請求)?,冷凍櫃 放置地點(門牌號碼) ?購買商家(經銷商)和美鎮「禾電器行」地圵及老闆姓名;請予補正。 三、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