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9號
- 原告
- 太元生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心園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萬8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開心園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三、陳鵬元為何列本件被告(究買賣對象是誰)?有無兩造間買賣書面契約或其他證據?所稱出貨是何物?支票從何而來?請再詳述更清楚....。
四、起訴狀繕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