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台日國際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斐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熹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台)421萬2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熹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台)421萬2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