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號
- 原告
- 詠裕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鳳珠
原告因請給付貨款事件件,曾聲請對被告光泰發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惟被告光泰發企業有限
公司已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80萬87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元8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