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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詠裕商行
法定代理人
王鳳珠

原告因請給付貨款事件件,曾聲請對被告光泰發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惟被告光泰發企業有限

公司已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80萬87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元8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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