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楊育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錫嘉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號),惟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79萬44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