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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姿婷

上 訴 人即

原告
金碩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茂全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心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983,025元,應徵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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