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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姿婷

原告
國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告
徐炳森
被告
被告
之0
被告
江嘉祺
被告
陳銘惠
被告
黃竫筑
被告
被告
吳雅菁
被告
李樹木
被告
徐炳昌
被告
徐勝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紹銘律師
蔡佩君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0
張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號
陳隆坤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1年7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7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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