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
- 原告
- 國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麗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欣鞠
- 被告
- 徐炳森
- 被告
- 號
- 被告
- 之0
- 被告
- 江嘉祺
- 被告
- 陳銘惠
- 被告
- 黃竫筑
- 被告
- 號
- 被告
- 吳雅菁
- 被告
- 李樹木
- 被告
- 徐炳昌
- 被告
- 徐勝輝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王紹銘律師
- 蔡佩君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0
- 張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號
- 陳隆坤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1年7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7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