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王姿婷
- 法定代理人陳美麗
- 原告國滎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炳森、蔡佩君、張春生、江嘉祺、陳銘惠、黃竫筑、陳隆坤、吳雅菁、李樹木、徐炳昌、徐勝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國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徐炳森 蔡佩君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0 號 張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號 之0 江嘉祺 陳銘惠 黃竫筑 陳隆坤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0 號 吳雅菁 李樹木 徐炳昌 徐勝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紹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1年7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7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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