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4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蔡榕緦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蓉
- 被告
- 利承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坤諒
- 被告
-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利承有限公司、陳坤諒、李佳蓉(以下合稱被告,如單
指其一,則逕稱其名)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利承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6月12日邀同被告
陳坤諒、李佳蓉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即債權人)所負之借款、票據
、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等損害賠償
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限額內連帶負
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利承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12日向原
告借款2筆合計1,500,000元(其金額分別為300,000元、1,2
00,000元),此借款之借款期間、清償日、利率及違約金如
附表所示。惟被告利承有限公司自110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
約還本付息,尚欠原告本金1,016,872元及所衍生之利息、
違約金,而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五、
六條之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
利承有限公司清償本金及積欠之利息、違約金,詎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又被告陳坤諒、李佳蓉依約既為本案之連
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簽訂之借據
(下稱系爭借據)第二條第(七)項、第六條之約定、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
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
77年台上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參照)。另按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
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系爭借據、系爭
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31頁、第97頁),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本文
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則被告利承有限
公司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完畢,而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陳坤諒、李佳蓉為連帶保證人,依
系爭約定書、系爭借據第二條第(七)項、第六條之約定及
上開說明、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16,87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1,016,8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借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 借款日 到期日 計算標準 (年息)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1 借據 300,000 203,375 2.25% 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1年7月13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08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2 借據 1,200,000 813,497 2.25% 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1年7月13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08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合計 1,01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