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林秀彥
被告
昇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芬
被告
陳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萬8720元及其他應行補正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以111年補字第674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繳費及補正;若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費、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