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9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何佳音
- 訴訟代理人
- 林意惠
- 被告
- 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5月20日邀被告林敏彥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1份,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兩造並於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被告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1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就前開借款,本金利息僅繳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即未依約還款,依兩造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本金94萬2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系爭契約、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同意書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15至43頁),並經本院當庭核對正本無訛,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再按連帶保證,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文義自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僅繳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即未依約繳還本息,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說明及約定,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清償本金94萬27元及衍生之利息、違約金等,自屬有據。又被告林敏彥為本件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亦應與被告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4萬2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萬27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借款明細表(新臺幣/元;民國) 編號 原借金額 借據起迄日 年利率 最後計息日 現在餘額 1 160萬元 自108年5月22日起至111年5月22日止 約定照原告之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4.08%機動計算【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第五條】 111年5月21日 75萬2,023元 2 40萬元 111年6月21日 18萬8,004元 附表二: 請求明細表(新臺幣/元;民國)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75萬2,023元 自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14% 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2 18萬8,004元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19% 自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94萬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