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德蘭特殊製網股份有限公司、賴金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蘭特殊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嘉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德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科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5,2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游峻弦